小明有个价值一百八十万的王大福纯金金箍棒,利用它殴打小红,金箍棒作为作案工具应当给他收缴,最后变卖、拍卖,款项上缴国库。但是小明因故意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被收缴价值一百八十万,是否符合常理?
作案工具价值特别巨大时,还能否收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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